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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名誉权被侵害,可以寻求哪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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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被告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法律帮助。侵权行为包括造谣、诽谤、污蔑等,如果被告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要求被告人公开道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生育、健康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犯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侵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被告人可以向机关报案,机关将对侵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规定,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立案,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固定、鉴定证据。被告人在受到名誉权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报案等方式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可能涉及刑法,机关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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