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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起诉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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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方面,但常被忽视。受伤职工需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申诉时效为60天,超过时限将难以维护权益。侵害身体权的诉讼时效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侵害健康权的需根据受伤和确诊日期计算,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确认后计算。工伤职工应了解相关法规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如下: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结语

工伤赔偿诉讼时效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视的方面。许多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职工,因不及时申诉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受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申诉时效为六十日,超过时限将难以维护权益。侵害身体权的诉讼时效从侵害行为实施后开始计算,而侵害健康权的则需根据不同情况来计算。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确认程度后方可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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