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行为人犯此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