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是这样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其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一般指的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但是,在另一方面,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法律客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 一、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除下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 (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 (乙)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分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丙)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二、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分作证之义务。 三、对外交代表不得为执行之处分,但关于本条第一项(甲)、(乙)、(丙)各款所列之案件,而执行处分复无损于其人身或寓所之不得侵犯权者,不在此限。 四、外交代表不因其对接受国管辖所享之豁免而免除其受派遣国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