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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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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 四、因案情重大、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在延审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写出详细案情和理由的报告,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哪些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二、延长逮捕期限的条件是什么1、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4、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三、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4、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1、传唤和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2、留置盘查,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4、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情形外”,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6、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逮捕决定后,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7、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2个月;8、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9、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10、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11、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13、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提起抗诉,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14、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15、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在二审驳回上诉后3日内移送最高人民进行死刑复核;16、死刑复核后向一审人民下达死刑执行命令;17、一审人民自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日起7日内执行死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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